【中國童裝網(wǎng)】在歐盟內部市場,產品可以在成員國之間自由流通,但歐盟和第三國之間則不然。從歐盟境外輸入產品,進口商須繳付共同關稅。所有歐盟成員的共同關稅稅制是一致的,但不同產品則有不同稅率,視乎是甚么產品及產品來自何處。為把類似的產品區(qū)別開來,所有產品的分類(載于合并名目)已經(jīng)生效。隨著歐盟官方公報于2010年1月15日刊登第33/2010號規(guī)例,鞋履分類有新發(fā)展。該規(guī)例修訂理事會第2658/87號規(guī)例中關于關稅稅則及共同關稅的附件一,旨在澄清合并名目對不同類別鞋履使用的術語,便利鞋履分類。因此,歐盟將更易就每類鞋履評估稅率。
第33/2010號規(guī)例是根據(jù)歐洲法院對鞋履關稅名目詮釋的裁決而通過。2008年5月22日,法院詮釋合并名目中稅則號列6403(鞋面用皮革制造的鞋履)及6404(鞋面用紡織原料制造的鞋履)的意義。釋義的需要源自丹麥稅務部和鞋履貿易公司Ecco Sko A/S之間因某款涼鞋的關稅分類而興起的訴訟。鞋履貿易商聲稱該款涼鞋應歸入皮面鞋履類別,但稅務部卻錯誤歸入用紡織原料制造鞋面的鞋履類別。如何分類對關稅多寡影響甚大,如依照稅務部的分類,關稅將增加9%。由于這宗法律糾紛,歐洲法院須詮釋何謂鞋面,才能裁定該款涼鞋的分類。法院強調,判斷產品在海關范疇應如何分類的決定性準則,是產品的客觀特點和特性;谶@項準則,歐洲法院決定進行「步行測試」以評估某種物料是否「鞋面」。根據(jù)這項測試,當某種物料支持穿著者的足部,讓穿著者能使用鞋子走路時,該種物料便具有鞋面的特點。法院認為,不能單單因為某種物料形狀和鞋面一樣,例如襯里,便把它界定為鞋面。配合歐洲法院的裁決,第33/2010號新規(guī)例采納了這種「步行測試」以評估某種物料是否鞋面。新條文已加進合并名目(第2658/87號規(guī)例的附件)第64章的詮釋中。
第33/2010號規(guī)例提及需要系穩(wěn)裝置以發(fā)揮功能的鞋履。例如,需要鞋帶才能發(fā)揮功能的鞋子,得系上鞋帶才能進行步行測試。否則,在這類個案中,將沒有物料能通過步行測試,因而不會被評定為鞋面為詮釋鞋履類別而引入的步行測試,能令法例及鞋履分類更加明確。第33/2010號規(guī)例只適用于鞋履,將于公布當日(即2010年1月15日)20天后生效。歐盟部長理事會藉著理事會第1294/2009號實施規(guī)例,對若干類來自中國內地和越南的鞋履征收反傾銷稅,并決定把針對兩地皮面鞋履的反傾銷措施延長15個月,直至2011年3月11日。鑒于中國內地不滿,世貿總干事拉米(Pascal Lamy)于2010年1月8日表示,若中國內地認為歐盟錯誤引用世貿規(guī)定,可以向世貿提出申訴。若中國內地使用世貿的爭端解決機制,后者將有機會判斷歐盟延長上述反傾銷措施的決定是否非法。這情況一旦發(fā)生,世貿的裁決會對這兩大貿易體系的貿易關系帶來很大影響。